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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近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06 10:32:10

苏建消防〔2019〕33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近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衔接工作,细化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近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与范围

(一)各地依法应当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抽查(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验过程中,可通过金年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性服务。

二、严格消防设计审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即“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开展,办理流程见附件1。

(二)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总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独立出具,经全部专家同意为评审通过。通过的专家评审意见应抄送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三、规范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1290-2016)实施,办理流程见附件2。

(二)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金年会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即“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办理流程见附件3。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中,于五个工作日内按人员密集场所50%、其他工程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还应告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时,应对参建各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消防条件查验情况进行核查。

四、强化部门联动协作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工信、能源、消防救援、电力、民航等部门,组建“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建立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时,可征求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起火场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调查和认定,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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